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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院风、学风,严肃纪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二条  各班学习委员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认真如实记录上课出勤(含迟到,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记旷课,迟到三次记旷课一节)情况,下课后及时将考勤表交任课老师签名。

第三条  各任课老师应对本班的考勤工作予以监督,确认考勤表内容填写属实后签名。

第四条  学院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全学院的考勤统计,每周整理、公布考勤(包括全勤班级、请假、迟到、旷课)情况。

第五条  对不能履行考勤职责的教师、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请假规定

第六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需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学生请假,须提供有关证明。请假分病假、公假、实习假、事假。病假要提供校医院证明,公假、实习假要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事假要有家长证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学生未能事先请假的,原则上不予补假。

第八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二天至三天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四天至七天由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八天以上由教务处审批。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九条  缺课(含旷课、病假、公假、事假等)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期该课程的考试(含考核、考查)。

第十条  迟到、早退一次记综合测评品德行为处罚分0.2分。旷课一节记综合测评品德行为处罚分0.5分。

第十一条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或提议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8学时者,学生会学习部下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违纪警诫通知书》(见附件2),本人必须到学生工作办公室作检讨;

(二)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4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5-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60学时以上者,或未请假以及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要求学生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的考勤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2007年6月25日学院团委、学生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2007年8月28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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