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校关于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制定本暂行规定。
1.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其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过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每学期开学后,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指导学生完成修课登记,并将修课登记表交课程管理人员保管,不进行修课登记者不能取得学分。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修课登记表,作为学生学习课程、登记成绩和取得学分的依据。
3.超过两周以后参加该门课程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进行修课登记,期末也不计成绩,不能取得学分。确实有特殊原因的,须由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补充登记,准予取得成绩和学分。
4.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生应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课堂和课外作业。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点名或平时检查,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提出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该学生学习课程的资格,或上报学院、研究生处给予纪律处分。但是任课教师须保留该学生的相关材料,以备核实。
5.所有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必须严格按照《日语语言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课程开设的教学工作量及课程系数等按研究生处有关规定执行。
6.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开课,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更不得擅自停课。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授课时间的,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7.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数、课程内容说明、教材或参考书目、教学进度安排、考核方式等。
8.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研究报告两种形式。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形式,选修课一般采用研究报告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成绩必须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加以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期末成绩一般占60%~70%。
9.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选修课。
10.每学期末,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须将课程的有关材料提交存档。必修课须提交教学进度表、学生考试卷(含试卷和答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学生成绩单;选修课须提交教学进度表、学生期末读书报告、评分标准、学生成绩单。
11.课程管理人员应按本规定做好研究生课程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研究生课程的各种材料,以备核对查询。
12.本规定从200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如本规定有与学校研究生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研究生部规定执行。
13.本暂行规定于2005年10月制定,经2007年6月11日院务会议讨论修改、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起施行。
14.本暂行规定由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