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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语言文化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的资产设备是集体财产,是学院进行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资产设备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对资产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二、学院办公室对全院资产设备实施统一调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资产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做好学院资产设备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建立有关资产设备明细账薄和资产设备使用卡片;

㈡监督、检查资产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㈢协助做好资产设备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办理资产设备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组织进行资产设备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三、使用的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设备进行日常管理,部门(系、室)负责人要承担起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设备使用与管理办法;

㈡申报资产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其可行性论证并负责验收;

㈢妥善保管、使用和维护资产设备;

㈣提出本部门的资产设备处置的意见或建议。

四、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资产设备,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设备,都要纳入资产设备管理范围内。

五、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置。

六、学院严格执行学校物资采购计划和规定;各部门需要增添资产设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价值1000元以下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和财务“一支笔”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七、建立健全资产设备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八、对资产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使用安全。

九、对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十、购置资产设备、物品的各类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十一、学院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资产设备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十二、建立资产设备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设备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十三、学院内部移交资产设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㈠ 机构、部门调整时,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学院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㈡ 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院分管领导和院办主任的指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㈢ 资产设备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资产设备。

十四、学院建立资产设备清查制度。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十五、处置资产设备(指学院对各类资产设备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投资、报废、报损等)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设备处置申请单;

㈡学院办公室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㈢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㈣资产设备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资产设备。

十六、建立和完善资产设备损失赔偿制度。对人为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十七、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资产设备的数量和金额。资产设备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十八、资产设备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学院分管领导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十九、资产设备内部调剂使用,需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和学院资产设备管理人员签章,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二十、资产设备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资产设备卡片记录。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二十一、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设备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㈠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设备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㈡ 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资产设备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㈢ 擅自处置资产设备,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㈣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资产设备的;

㈤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二十二、本办法经2007年10月15日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6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若与国家及学校的有关办法相抵触的,应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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