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教师出国进修或工作,是扩大对外交流、更好地培养和建设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公平、合理地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规定。
1.凡有出国进修或工作的机会,应将上级文件通知精神向有关的教师传达,由所在系的正副主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和通知精神或文件的要求提出推荐名单,报院务会审定人选。
2.对把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引进我院,并负责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联络,使项目获得成功者,在选派该项目出国人员时优先给与考虑。
3.新来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工作且未曾出国进修过、或尚未在东方语言文化学院获得过公派(指国内保留工资的情况下)出国进修机会的教师,原则上须工作满三年后方具备被选派出国学习进修的资格。(自费出国进修学习者按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4.若教师本人无特殊原因放弃选派出国机会,则视为已经使用该次机会,需重新排队。
5.出国进修或工作的教师应按时回国,一般不得延期。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或在国外期间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在国内脱产学习进修两年以上、或出国进修工作半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须工作满三年后方具备选派或再次选派出国学习进修的资格。
7.属于校际交流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只派出一次。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应避免与上一次出国属同一项目的进修或工作。
8.在同样具备出国选派资格的情况下,在排列先后顺序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未曾有过出国进修或工作经历者为第一优先考虑。
(2)未曾获在国外进修学习过两年以上者为第二优先考虑。
(3)未曾在东方语言文化学院获得过公派出国者为第三优先考虑。
(4)先到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工作者为第四优先考虑。
(5)同等条件下,50岁以下教师优先考虑。
9.本条例自2006年9月起执行,若须更改,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