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节约办公成本,规范学院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用品分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本规定仅限于办公耗材、易损配件。
二、教职工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公用物品。购买公用物品应办理书面申请、审批、报账、保管、领用手续。
三、教师因教学等工作需要可到学院办公室领取教师备课本、笔记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等,并做好登记。如因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院领导批准。
四、教师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可领取以下与教学、办公有关的物品:信笺、原稿纸、胶水、图钉、回形针、会议记录本、文件夹、档案袋、涂改液等,并做好登记。如因特殊需要领取数量较多的物品,须经有关院领导批准。
五、本规定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