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务印刷管理,保证印刷质量,节约经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印刷的范围包括学院各部门印制的教学材料、文件资料和试卷等。
第三条 公务印刷应坚持必需、从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决确定印刷规格,杜绝浪费。
第四条 金额超出¥500元的印刷业务,需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进行公务印刷时,须填写《委托印刷付印单》,印刷内容及数量应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在“交件人”一栏签名;最后经学院办公室主任确认后在“批准人”一栏签名方能送印。
第六条 个人范畴的印刷业务,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有行政职务的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学院负责印刷名片。
第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