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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规程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与决策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学院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务会议事与决策规则》(广外大校〔2002〕25号)和《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与决策规则》(广外大党[2002]15号)的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负责、集体领导、分工合作的领导模式。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审议、决定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务实、高效的原则。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1.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

2.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计划与改革方案。

3.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4.党建、思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与奖惩。

6.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财务计划与分配使用方案。

8.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9.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党政领导提议、经院长和书记认可的其它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

议题准备

第五条 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分管领导应认真调研,并提出解决的初步方案或倾向性意见,提前一天以上将议题报学院办公室主任,由院办主任汇总后报给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核。如意见尚未成熟或准备不充分的,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应将经院长和党委书记商定的会议议题提前一天通知与会者,重要的议题还须于会前向与会者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以便于与会者事先熟悉相关情况,提高会议效率。

第七条 对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常规工作,分管领导应自行负责,认真抓落实,不须交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坚持集体领导,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 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应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与会成员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中,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则一般不宜当即形成决议或做出决定,可经过商议后由院长决定是否下次会议再议。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议题先由各位院领导提交,再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四条 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在讨论相关部门重大事务时,该部门负责人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或学院内部文件。会议纪要或学院内部文件须经院长或党委书记签发。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适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利益的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者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坚决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的任何场合表现出与会议决定不相符的言行,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各人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分管领导应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商议,提出复议申请,经院长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已做出的决定。未遵守学院议事决策规程的,应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会议的原始记录应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经2007年8月28日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13年11月11日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修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东方语言文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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